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333号
原告:张诗雅,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
原告张诗雅与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张诗雅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