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号楼6层607(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庆田,男,汉族,1956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庆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3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双方签订的《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市子公司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可向被告另一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翁庆田起诉要求其返还合同款,本案依约定应由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在其签订的《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市子公司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可向被告另一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翁庆田起诉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合同款,按照管辖约定应向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张捷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以证明其办公地点在北京市××路,该合同载明的租赁期间自2016年7月17日起,而本案起诉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故无法证明起诉时其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中显示其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5589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兵
代理
审判员 聂海科
代理
审判员 任艳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