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夏云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欣竹,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明龙,男,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高士环,女,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明龙、高士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华兴
审 判 员 郝成起
代理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思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