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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0286号

高开田与乐清市金瑞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开田,乐清市金瑞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娜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286号

原告:高开田,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金瑞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珠城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施晓龙。

被告:杨娜达,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开田与被告乐清市金瑞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开田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开田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开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高开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怡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