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286号
原告:高开田,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金瑞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珠城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施晓龙。
被告:杨娜达,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开田与被告乐清市金瑞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开田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开田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开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高开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怡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