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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213号之十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富阳市新民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富阳市新民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万众纸业有限公司,俞新明,章燕凤,章百龙,徐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213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66276-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1号。代表人:杨励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富阳市新民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0335-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华共。

法定代表人:章祖民。

被执行人: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85754-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华共。

法定代表人:俞新明。

被执行人:浙江万众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5531-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

法定代表人:唐明儿。

被执行人:俞新明,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章燕凤,女,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章百龙,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利平,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俞新明、章燕凤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兴达路1号万星碧云天公寓1号2010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富房权证移字第××、13××59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1)第0066**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559314元,司法建议价为475417元【详见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永估(2016)第092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11月1日10时至2016年11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外人王婷(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56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俞新明、章燕凤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兴达路1号万星碧云天公寓1号2010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富房权证移字第××、13××59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1)第0066**号】归买受人王婷所有。

二、买受人王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