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定代表人甄兴业,主任。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组织机构代码00180599-4。法定代表人孙立新,局长。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依法向桦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申请桦川县人民法院回避执行该案件。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佳法执监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佳木斯市东风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送达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无任何法定事由拒绝报告任何财产信息。本院经查询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银行账户内存款100万元。案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