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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玉治与温慧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治,温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治,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温慧娟,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治与被执行人温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慧娟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温慧娟没有车辆登记。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温慧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