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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行辖17号

林启猷等人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拆迁行政许可纠纷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行辖17号原告林启猷等12人与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拆迁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引起的不动产行政案件,房屋所在地在鼓楼区,故应先由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原管辖法院。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本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系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故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综上,本案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