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85-2号
申请执行人:漆爱斌,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欧阳亮明,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被执行人: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宝峰镇庙前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42954。
法定代表人:欧阳亮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漆爱斌与被执行人欧阳亮明、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漆爱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欧阳亮明、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656000元(该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计算至2015年7月9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4048元及执行费49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亮明、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欧阳亮明、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靖安县宝峰镇庙前街×××号的在建一楼店面28个共1040.09平方米[土地权属证书编号:靖宝国用(2012)第×××号],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欧阳亮明有赣C×××××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有赣C×××××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因使用年限过长,已失去拍卖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欧阳亮明、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月6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靖安县宝峰镇庙前街×××号的在建一楼店面28个。因多次拍卖无人报名,标的流拍,且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案在拍卖完成后将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漆爱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漆爱斌依据(2015)靖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漆爱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欧阳亮明、靖安县宝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光华
审判员 梅国芳
审判员 舒小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