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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4672号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小东、王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小东,王英,吴青明,李家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672号

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寰庆,该公司职工。

被告:汪小东。

被告:王英,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830197902272426,

被告:吴青明。

被告:李家乐,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东、王英、吴青明、李家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长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