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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2895号

赵绪安与蒋孝兰冉开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绪安,冉开发,蒋孝兰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2895号

申请执行人:赵绪安,男,汉族,1944年8月2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冉开发,男,汉族,1952年9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蒋孝兰,女,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赵绪安与被执行人冉开发、蒋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付佳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