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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杨相波与被执行人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相波,龚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杨相波,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龚建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6)宜珙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90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龚建军的汽车,待处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宜珙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