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杨相波,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龚建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6)宜珙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90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龚建军的汽车,待处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宜珙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