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1行审47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组织机构代码00165382-0,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晋良,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郁,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调研员,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峻,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华美雅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82465928G,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福,男,系该公司工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4年8月11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华美雅居建材有限公司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3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3,25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43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6,347.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44,6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同年8月21日如数缴清了罚款144,67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4,0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25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群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理
审判员 高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