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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33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孟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孟财,陈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3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53号1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67715533-8。负责人罗宁。被申请人陈孟财,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陈翠兰,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对被申请人陈孟财、陈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于2016年11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孟财、陈翠兰价值5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提供担保的5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