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第8460号原告王丹,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安洪军,1975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17甲1号4门。法定代表人徐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芳,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审理原告王丹诉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 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