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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605号之一

李阳与高自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阳,高自东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高自东,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李阳与高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阳与被执行人高自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目前双方正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由于该和解协议所需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按时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怀智

审判员  何永孝

审判员  戴岩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