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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3967号

伍维勇与廖明彬、廖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维勇,廖明彬,廖洪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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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967号原告伍维勇,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明彬,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廖洪发,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维勇诉被告廖明彬、廖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胥道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翼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