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87号。被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平龙村李三组。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经济开发区三荷乡平龙村李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85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8日利息9900元,以及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7月19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止为3950元),被执行人杨某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5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498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共计118713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杨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汇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的银行存款11871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