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琴,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君,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勇,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凌云乡龙泉村2组7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一、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吴小琴办理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上述权证时所应缴纳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本案与蒋惠敏、陈财友等人申请执行乐山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共133案并案执行,并于2016年7月29日向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局协助将乐山市市中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瑞财富广场的房地产及其收益已先后分别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且上述房产均已设立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办理房屋登记尚需时日,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 斌
审判员 黄荫建
审判员 林治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