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执行人:程述清,男,194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吴述容,女,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述清、吴述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内的利息12000.00元和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还清本金时止的利息,并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9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00元,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