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母会东诉万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会东,万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378号原告母会东,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万坐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原告母会东与被告万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母会东至今未能提供被告万坐成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万坐成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是:有明确被告。但原告母会东提供的被告万坐成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母会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庆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