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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民初50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农家乐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农家乐种子化肥经销处,李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50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农家乐种子化肥经销处。所在地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少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振江,男,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农家乐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农家乐种子化肥经销处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农家乐种子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农家乐种子化肥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李玉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