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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4245号

周立民与张志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立民,张志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4245号

原告:周立民,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陈小健,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系周立民女婿,特别授权。

被告:张志满,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张志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立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存

审 判 员  赵志全

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