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4245号
原告:周立民,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陈小健,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系周立民女婿,特别授权。
被告:张志满,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张志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立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存
审 判 员 赵志全
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