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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9民初855号

阿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9民初855号原告阿某某,男,62岁,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徐某某,女,47岁,汉族,现住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卢  勋

审 判 员 巴雅尔图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