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9民初855号原告阿某某,男,62岁,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徐某某,女,47岁,汉族,现住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卢 勋
审 判 员 巴雅尔图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