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区某某某某电子厂,住所地广州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区某某某某电子厂申请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3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区某某某某电子厂于2016-4-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张 智
审判员 :李华林
审判员 :李华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