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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02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李慧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李慧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黄炜,行长。

被执行人:李慧婷,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慧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731333.48元、利息7069.61元(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1032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82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02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伍俊鸿

代理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童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