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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923号

韩某甲与韩某乙、韩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923号

原告:韩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现花。

被告:韩某乙。

被告:韩某丙。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韩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韩某甲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韩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