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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84号

刘志强与淄博皇娥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强,淄博皇娥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执行人:淄博皇娥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

法定代表人:吴慧贞,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淄博皇娥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0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0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