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4103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来存、王成义、王成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来存,王成义,王成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103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善龙,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副行长。

被告:王来存,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王成义,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王成玉,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来存、王成义、王成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来存、王成义、王成玉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剑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清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