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103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善龙,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副行长。
被告:王来存,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王成义,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王成玉,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来存、王成义、王成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来存、王成义、王成玉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剑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清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