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王赫,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曾琳琳,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赫与被执行人曾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第7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曾琳琳给付原告王赫借款本金5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6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公积金款及工资款,正在执行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吉0702民初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