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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346-1号

申请执行人王赫与被执行人曾琳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赫,曾琳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王赫,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曾琳琳,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赫与被执行人曾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第7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曾琳琳给付原告王赫借款本金5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6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公积金款及工资款,正在执行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吉0702民初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