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琴,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欢,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君,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916-09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杨丽琴申请执行张君、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君、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杨丽琴支付2350万元,现执行到位金额3,461,784.42元,债权未受偿金额为20,038,215.5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杨丽琴尚未受偿的债权20,038,215.5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飞雁
代理
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茹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