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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执恢6号

杨丽琴与张君、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琴,张君,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琴,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欢,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君,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916-09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杨丽琴申请执行张君、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君、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杨丽琴支付2350万元,现执行到位金额3,461,784.42元,债权未受偿金额为20,038,215.5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杨丽琴尚未受偿的债权20,038,215.5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飞雁

代理

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茹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