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徐平,男,汉族,1968年11月0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索坤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梅。申请执行人孔超依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44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索坤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3780元,另本案执行费707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成都索坤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土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楼1号车位已被本院查封,属轮候查封,目前暂无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拒绝签收且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告知书于2016年11月04日被退回至本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民初4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