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5**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口百盛量贩娱乐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532600081709。住所地河口县北山河口花园斜对面。经营者苏万武,男,1971年6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李云,男,1978年12月10日生,现住河口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6)云2532执148号河口百盛量贩娱乐会所与李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口百盛量贩娱乐会所与被执行人李云于2016年11月11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云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口百盛量贩娱乐会所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2执148号河口百盛量贩娱乐会所与李云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黄 凯
审判员 黄 坚
审判员 钟雪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侬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