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特47号
申请人:董泽,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董海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空军,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申请人董泽申请认定董海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泽称,其与被申请人董海军系父女。现被申请人董海军脑出血八个月,有失语、右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后遗症。现被申请人董海军无配偶,有三个子女,只有申请人董泽一人成年,其他两个子女分别于2009年和2016年出生,尚未成年。为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现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被申请人之女董泽为被申请人董海军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董空军称,其与被申请人董海军系兄弟。申请人董泽所述事实属实,同意认定被申请人董海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女儿申请人董泽为被申请人董海军的监护人并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董海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董海军系申请人董泽父亲。被申请人董海军现无配偶。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董海军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泽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董海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董海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董海军之女董泽为董海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程寿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