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红,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普祥,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职工,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素清,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壮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职工,住址同上。(周普祥、谢素清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红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素红借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119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建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