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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5701号

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701号

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丽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庆,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青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24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立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