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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820号

无锡赛飞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津县鲁顺塑料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赛飞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鲁顺塑料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820号原告无锡赛飞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4510-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钱巷钱沈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葛建刚,赛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吉亚(受赛飞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津县鲁顺塑料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C231K2T,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时集镇时集村南道。法定代表人刘有往。本院在审理原告赛飞公司诉被告鲁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飞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赛飞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臻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