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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丁元丽申请执行王欣瑶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420号丁元丽,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联系电话138XX****XX王欣瑶,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丁元丽申请王欣瑶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44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元丽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44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晓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