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639号
申请执行人:沈利,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行保,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镇居民,安徽省颍上县号。
被执行人:李强(又名李学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镇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辉(又名李学辉),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颍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沈利与被执行人李行保、李强、李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