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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执856号

沈阳百宏奉大饲料经销中心与辽中县风光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市百宏奉大饲料经销中心,辽中县风光饲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百宏奉大饲料经销中心,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辽中县风光饲料厂,住所地辽中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于民三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沈阳百宏奉大饲料经销中心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14执8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福成执行员  朱文韬执行员  董文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