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百宏奉大饲料经销中心,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辽中县风光饲料厂,住所地辽中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于民三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沈阳百宏奉大饲料经销中心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14执8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福成执行员 朱文韬执行员 董文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