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99号
申请人:武汉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一街坊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慧斌,湖北慧亚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湖北慧亚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
被
申请人:武汉兴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胜。担保人: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强。申请人武汉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兴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37,0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兴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37,054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邓甲村(NK1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3)第22号,面积:6297.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武汉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 判 长 余斌
审 判 员 苏滨
审 判 员 李钢二○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 何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