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申请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3民初2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3民初2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