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3执485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申请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3民初2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3民初2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