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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刑初655号

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655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于2015年11月份,因吸毒被延吉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份,因吸毒被珲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3年;于2016年3月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7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转为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

书记员朴香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初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在延吉市批发市场大连海润旁电梯楼8楼日租房、延边大学附近博士园12楼日租房、延吉市瑞源大厦612号日租房、延吉市怡华家园1135号日租房内十余次容留吸毒人员历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2016年6月初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在延吉市瑞源大厦16楼日租房、延边大学附近博士园14楼日租房内,两次容留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2016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延吉市怡华家园1135号日租房内容留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尿样检测结论,情况说明,对两包冰毒和吸毒工具的证据保全清单和指认吸毒工具及毒品的照片,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对现场查获的毒品鉴定书,证人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在自己的管控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邓永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天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