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680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西路138号全民健身中心一、二层。代表人:张林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沈佩珏,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晟,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陈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姚鸿远,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汪佩娟,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姚晟、陈芳、姚鸿远、汪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