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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680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姚晟、陈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姚晟,陈芳,姚鸿远,汪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680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西路138号全民健身中心一、二层。代表人:张林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沈佩珏,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晟,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陈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姚鸿远,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汪佩娟,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姚晟、陈芳、姚鸿远、汪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