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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223号

宫林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梅,宫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梅,女,1987年11月生,汉族,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

被执行人:宫林,男,1969年5月生,汉族,住本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张梅与被执行人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100.3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平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