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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954号

詹秀凤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行医
当事人
詹秀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9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秀凤,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辩护人吴佳倩,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秀凤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丽媛,被告人詹秀凤及其辩护人吴佳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15年9月,被告人詹秀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两次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6年3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2016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詹秀凤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XXX室内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秀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笔录,相关照片,关于詹秀凤行医资格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秀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秀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詹秀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詹秀凤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詹秀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秀凤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余刑二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的器械及药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金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币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