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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554号

陈志文与被执行人王启标买卖合同纠纷一��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文,王启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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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宁市北大镇。

被执行人:王启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阳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文与被执行人王启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志文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850元、欠款7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6月18日起按未还欠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应负担本院执行费1040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