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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974号

许明好与田路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明好,田路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明好,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田路通,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明好与被执行人田路通(2016)皖1323民初2404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成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