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周玉枝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刘后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枝农村承包经营户,刘后翠农村承包经营户,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贾塘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564号原告:周玉枝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周玉枝,男,汉族,巢湖市人,1942年12月9日生,住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贾塘社区小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42********。被告:刘后翠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后翠,女,汉族,巢湖市人,60周岁,住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贾塘社区小姚村。被告: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贾塘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湖光路。法定代表人:刘增军,居委会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枝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刘后翠农村承包经营户、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贾塘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玉枝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枝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周玉枝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