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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446号

陈超与卢春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超,卢春燕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卢春燕,男,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陈超与卢春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春燕无车辆、房产、存款等,其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英

审判员  王道轩

审判员  张 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