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卢春燕,男,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陈超与卢春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春燕无车辆、房产、存款等,其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英
审判员 王道轩
审判员 张 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腾 来自